從採購方角度,先鋒園藝有限公司已登記營運 35 年,可歸類為「在地資深企業」,資本規模方面中小型規模(實收資本額 100 萬至 1,000 萬元),可作為評估交易對象穩定度的參考起點之一。
此為台灣工商登記之概括性條款。代表本公司除政府法令限制之特定特許行業(如金融、醫療、軍火等)外,皆具備經營一般合法商業貿易行為之權利。
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,從事繁殖、輸出入、銷售種苗之事業者。
從事纖維料、油料、糖料、嗜好料、香料、藥料及工業原料等特用作物栽培之行業。如棕櫚栽培、苧麻栽培、亞麻栽培、大甲藺栽培、芏苡(三角藺)栽培、向日葵栽培、油菜籽栽培、葛鬱金(粉薯)栽培、甜菜栽培、茶葉栽培、菸草栽培、胡椒栽培、花椒栽培、香茅草栽培、芥末籽栽培、杭菊栽培、除蟲菊栽培、枸杞栽培、黃蓍栽培、麥門冬栽培、桑樹栽培、 棉花栽培、瓊麻栽培、黃麻栽培、洋麻(鐘麻)栽培、芝麻栽培、蓖麻籽栽培、樹薯栽培、甜菊栽培、咖啡栽培、可可豆栽培、蛇麻栽培、茴香栽培、仙草栽培、洛神葵栽培、薄荷栽培、魚藤栽培、當歸栽培、山藥栽培、柴胡栽培、牧草栽培、綠肥作物栽培。
專注於觀賞性花卉、庭園植物及切花之栽培、繁殖與銷售業務。本產業鏈通常與全台花卉批發市場、婚禮佈置及花藝設計密切相關。
專門為農戶提供代耕、整地、播種、施肥、採收及農業病蟲害防治等專業田間管理與技術外包服務。
提供住宅別墅、企業總部、公共綠地之庭園造景設計、植栽護理、樹木修剪及除草等綠化環境管理工程服務。
範疇涵蓋上述未列明之特用作物、特殊菇類或新型態科技農業之栽培與研發業務。
從事一般林木之採種、移植、種植、保護及管理之行業。如林木採種、林木栽植、育林、森林保護、森林防火、林相改良、林木病蟲害防治等。
從事特殊用途林木種植並收取其產品之行業。從事防風林之種植亦歸入本類。
在森林區域內,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設置,為提供遊客休閒及育樂活動之行業。
從事林區野生物採捕之行業。
從事木材之砍伐、剝皮、切斷等初步處理,生產幹木、圓段、粗劈材等,以及利用索道、溜槽、溪流等集運材木之行業,如包工伐木、薪材砍伐、竹林砍伐、木材溜集、伐木及粗解、山地木材集運。
從事 A201 至 A202 小類以外之其他林業之行業。
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,從事種苗批發之行業。
從事花卉批發之行業。包括觀葉植物、盆栽等。
F101至F121小類及F199010細類所屬商品以外,其他商品(如收藏性郵票等)批發之行業。
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,從事種苗零售之行業。
從事花卉零售之行業。
從事建築物及周圍環境之清潔、打掃等服務之行業。包括地板打臘、代客清掃、大樓清洗、煙灰清潔、清洗水塔、辦公室清潔、電話清潔等服務。
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,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之業者。包括消毒、除蟲、除鼠、白蟻防治等服務。
從事農藝、園藝、林業及林業工程、漁撈、水產養殖及畜牧等技術事項之規劃、設計、監造(含施工簽證)、研究、分析、試驗、評價、鑑定、檢驗、計畫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。
從事室內裝潢設計、景觀設計等行業。
從事花藝設計、技術顧問之行業。
凡從事I501 至I504 小類以外其他設計之行業。
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,從事種苗輸出入之行業。
先鋒園藝有限公司|統編 86074640|有限公司|台中市太平區|除許可業務外,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|實收資本額約新台幣 600 萬元|營運 35 年|負責人:唐淑祐|狀態:核准設立
根據政府公開登記資料,先鋒園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 86074640,屬於公司登記單位(組織型態:有限公司)。
根據政府登記資料,先鋒園藝有限公司目前狀態為「核准設立」,屬於存續中的登記單位,實際營運情形仍建議於交易前另行查證。
以政府登記資料計算,先鋒園藝有限公司至今已營運 35 年,可歸類為「在地資深企業」。
先鋒園藝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 6,000,000 元。中小型規模(實收資本額 100 萬至 1,000 萬元)
根據政府登記之營業項目,先鋒園藝有限公司主要經營項目包含:除許可業務外,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、種苗業、特用作物栽培業。
先鋒園藝有限公司目前登記之代表人為「唐淑祐」,資料來自政府公開登記系統。
本站資料來自政府開放資料平臺定期批次更新,與原始系統之即時登記狀態可能存在時間差,進行採購、簽約等商業決策前,務必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最新公示資料為準。
同行政區、同路段之同業(依政府登記資料比對)
以下依政府公開登記資料,整理與「先鋒園藝有限公司」進行 B2B 採購前建議核對之項目:
採購前建議確認交易對象是否為營業稅籍列管之營業人,並核對發票品名、統編是否與本頁一致。
本頁登記負責人/代表人為「唐淑祐」,簽約前建議核對實際簽署人是否具備代表權(如委託書、公司變更登記表)。
政府登記資料目前顯示狀態為「核准設立」,建議仍於交易前以最新資料再次核對。
以上檢核項目為政府公開登記資料之整理與提醒,不構成信用評等或任何主觀評價。